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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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晨凱機電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辯護人劉緒倫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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