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一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玖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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