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公│有三││台│8│臺│3│││││號│共│期月││中│4│中│交6│││││執2│危│徒││地│偵2│高│上8│12│同│上│12│法0│險│刑││檢│3│分│訴1│││││1││││署││院││││││2├──┼──┼────┼──┼─────┼─┼───┼────┼─┼───┼────┤│傷│有五││台│8│臺│3│││││號││期月││中│4│中│交6│││││執2││徒││地│偵2│高│上8│12│同│上│12│法0│害│刑││檢│3│分│訴1│││││1││││署││院││││││2├──┼──┼────┼──┼─────┼─┼───┼────┼─┼───┼────┤│公│有五││台│3│臺│3│││││號│共│期月││中│9│中│交6│││││執2│危│徒│4│地│偵5│高│上8│12│同│上│12│法0│險│刑││檢│6│分│訴1│││││1││││署││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