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劉奕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世朋 等人間給付餐飲費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本件簽單及其他得佐證本件積欠款項之依據。
㈡補正被告羅世朋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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