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侯順陽
黃義雄
被 告 方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簡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繳款明細等件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
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