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九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惟甲○○猶不知戒絕,復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十時四十分許回溯之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十時四十分許,在南投縣○○鎮○○路二十之二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二公克(含袋重)及供施用毒品之注射針筒一支,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甲○○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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