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第三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五月,並請求緩刑。」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程度、施用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現尚在緩刑期間,仍不知警惕,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