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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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嘉監五字第裁七○-一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照片後方亦停有一排機車,機車所停路旁亦有不明顯之紅色標線,但卻有清楚之機車停車格,即顯示此側是可以停車等語。
二、查原處分以「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之違規事由,裁決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罰款新台幣玖百元,無非係依據所拍攝之照片一張為據。然觀諸卷附照片,異議人車輛停放之位置,路旁之紅色標線之漆色已減退,且有許多斑駁不清部分,易滋生可否停車之疑義,又同路段位於異議人車輛後方亦有上開不清之紅色油漆部分,卻整齊停放有數十台機車,並據異議人一再指稱該處劃有機車停車格甚明。按道路是否可以暫時停放車輛,係道路主管機關視交通情況審核、認定,倘有禁止停車之必要,而劃制紅色漆線以禁止一般民眾停車,應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參諸台灣乃地小人稠之區,台北都會更係人口密集、交通繁忙之處,車位自係一位難求,且一般住戶或施工單位自行畫線、設障者所在多有,為求交通之改善,兼顧民眾停放車輛之便利,禁止停放車輛之路段,宜標示清楚、明確,倘部分路段改劃停車格,則其原來之紅色標線應予清除,倘路旁禁止停車紅色標線之漆色已減退,且有許多斑駁不清部分,應再重新劃定、標立,方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並可杜絕交通違規事件之不必要爭議。為此,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侯麗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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