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2號
原 告 莊易峯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
被 告 胡何金麥
胡紹彬
胡紹崇
胡紹安
胡如珍
盧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抵押權人(繼承人)欄關於「 胡瑞基 (繼承人胡何
金麥、胡紹彬、胡紹崇、胡紹安、胡如珍、 胡淑卿 )」記載,應
更正為「胡瑞基(繼承人胡何金麥、胡紹彬、胡紹崇、胡紹安、
胡如珍、盧景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