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湯富科
被   告  彭璧偉
訴訟代理人  湯士賢
被   告  湯韋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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