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湯富科
被 告 彭璧偉
訴訟代理人 湯士賢
被 告 湯韋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