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重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重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重信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1年8月2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4年11月1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