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