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雪 、 張素緞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1日訂立之贈
與契約關係不存在;相對人張素緞應就上開不動產於92年5
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查
,本院於107年7月2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
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
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