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甲○○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銀富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追加狀上被告宏昇玻璃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 楊麗花 即清樹建材行、朱銀富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宏昇玻璃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麗花即清樹建材行及朱銀富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被告宏昇玻璃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