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醫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上字第16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己○○被上訴人甲○○
丁○○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醫上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95年7月27日以95年度聲字第24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於95年8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8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