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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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特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0萬元部分,究竟是損害賠償或贍養費,若均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金額各為多少,請加以特定,並就原告得以請求贍養費之要件提出證明之資料,應至遲於開庭前10日將正本提出本院,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繕本後至遲於開庭前5日將正本提出本院,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