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塑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被告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