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乙○○
5樓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8,320.52元,依民國95年9月7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臺灣銀行買入美金之匯率為新台幣32.51元買入1美元折算,為新台幣(下同)5,47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2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