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議字第四○八號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乙○○因告訴人 劉榮春 告訴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議字第四○八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件偵查結果,涉及本件上訴人是否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及其上訴有無理由,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宋國鎮~B法官邱光吾~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