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右二人共同
林華山 律師住高雄市○○區○○○街○○○號原告甲○○住被告戊○○住
高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