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壹佰捌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陸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