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惟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丙○○得否請求遷讓房屋,其是否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係屬前提要件之一。惟訴外人即系爭房屋之前所有權人 劉榮春業 向本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民事事件受理,該訴訟正進行中。該訴訟案件勝負之結果,確有影響本件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於前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宋國鎮~B法官邱光吾~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