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十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Margarita-Altagracia-Perez-Hidalgo)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Margarita-Altagracia-Perez-Hidalgo)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Margarita-Altagracia-Perez-Hidalgo)之住居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雖經原告二次補正,然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依址送達,卻因地址不明、查無此人遭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再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又本件訂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十分行言詞辯論之期日,請於該期日前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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