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一號
再審原告丙○
甲○○右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回復原狀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捌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元,除已繳捌仟元外,其餘肆仟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