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已因原告撤回而終結,有撤回起訴狀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法官曾明玉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