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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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
上訴人癸○○
寅○○卯○○子○○丑○○共同訴訟 邱清銜律 代理人被上訴人己○○
乙○○丁○○壬○○辛○○○甲○○○巳○○○庚○○辰○○○丙○○兼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林孟宜」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國忠法官周祖民法官林孟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忠~B法官周祖民~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