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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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中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潮雄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法定代理人 高瑋莉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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