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告庚○○送達代收人 胡昇寶 被告甲○○
丙○○○己○○丁○○辛○○乙○○戊○○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分別在台北縣中和市、台東縣及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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