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傑
林泰安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7,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