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張淑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雲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葉雲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本件
  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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