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筑婷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朱立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筑婷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筑婷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多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罪嫌疑重大,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業經原審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廿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否認犯行提起上訴,則衡情被告為避重刑之裁判、執行,自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羈押原因依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