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溓松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翰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