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37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8年11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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