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何豐行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567、1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乙○○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97年9月1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8年2月1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