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搶奪│有期徒│92年4月│本院│92年11月27│刑法第326│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1│罪│刑1年6│28日、92├────────┤日│條第1項│第3款│9月。││││月│年5月29│92年度上訴字第├─────┤│││││││日、92年│3613號│93年2月12││││││││6月1日││日││││├──┼──┼───┼────┼────────┼─────┼─────┼─────┼────┤││強盜│有期徒│92年4月│本院│92年11月27│刑法第330│不減刑│有期徒刑││2│罪│刑8年│27日、92├────────┤日│條第1項││8年。│││││年4月28│92年度上訴字第├─────┤│││││││日、92年│3613號│93年2月12││││││││5月9日、││日││││││││92年5月││││││││││11日、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