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戒毒偵字第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47公克、包裝重0.54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6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47公克、包裝重0.54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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