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偵字第1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開獎走勢解說單參張、六合彩歷史開獎號碼參拾貳張、參考明牌拾玖份、彩色筆伍支及簽字筆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販賣六合彩明牌方式,煽惑他人簽賭,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殊為不該,且被告前已有多次妨害秩序罪前科,再犯相同之罪,顯然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六合彩開獎走勢解說單三張、六合彩歷史開獎號碼三十二張、參考明牌十九份、彩色筆五支及簽字筆三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