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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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立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之3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
之3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立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31日,邀另被告甲○○、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簽立借據借得中期擔保放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期限3年(自95年10月31日至98年10月31日)。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4.36碼(1.09%)計算。遲延付息時,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自97年2月29日起借款人等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催討無效,並經假扣押執行仍未出面處理債務,依借據第9條第1款及第4款已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等尚欠1,988,160元未為求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利率變動表、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及雙掛號回執聯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