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 鄭妤彤巫光生 之承受訴訟人
巫秉峰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紫婕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沛涵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彭富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