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 鄭妤彤 即 巫光生 之承受訴訟人
巫秉峰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紫婕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
巫沛涵 即巫光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