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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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告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生 等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8,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珮瑄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83 號裁定(113.09.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調 字第 3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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