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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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農裕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農裕鵬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為無罪之判決,即無不利益可言,依上開說明,被告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於法未合,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