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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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萬里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宋福偉
金杰 工程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12年度壢簡字第13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迄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87,4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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