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8號
原告 葉莉芃
被告 黃珮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8號
原告 葉莉芃
被告 黃珮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