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8號

原告 葉莉芃

被告 黃珮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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