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02號
原告 陳冠宇
被告 賴雅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02號
原告 陳冠宇
被告 賴雅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