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