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丙○○辛○○丁○○戊○○甲○○乙○○庚○○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丙○○、辛○○、丁○○、戊○○、甲○○、乙○○、庚○○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