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己○○
庚○○○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癸○○○○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平 被告丙○○
辛○○丁○○甲○○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