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國棟 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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