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下:
一、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四七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甲編號部分面積○.○○六九三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甲編號–A001部分面積○.○○四六一二公頃分歸被告取得。
二、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七七.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乙編號部分面積○.○○五八八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6部分面積○.○○七七六二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4部分面積○.○○五八五六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5部分面積○.○一八二一四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一○八.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二乙所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四、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一.一六平方公尺土地:
如附圖二甲編號224部分面積○.○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甲編號224–A001部分面積○.○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五、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三三四○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三編號A部分面積○.一六七○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三編號B部分面積○.一六七○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宏銘~F0~T40
┌────────────────────────────────────────────────────┐│附表一:土地(分割前)││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共有人原權利範圍│├───┼────┬────┬────┬────────┤├────────────┤││縣市○市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中縣│豐原市○○○段││一四│田│一一五‧四七│各二分之一│├───┼────┼────┼────┼────────┼─┼────────────┼─────────┤│台中縣│豐原市○○○段││七五│建│三七七‧一七│各二分之一│├───┼────┼────┼────┼────────┼─┼────────────┼─────────┤│台中縣│豐原市○○○段││二二四│建│二五一‧一六│各二分之一│├───┼────┼────┼────┼────────┼─┼────────────┼─────────┤│台中縣│豐原市○○○段││二五八│建│一0八‧七二│各二分之一│├───┼────┼────┼────┼────────┼─┼────────────┼─────────┤│台中縣│新社鄉│馬力埔││三三六│旱│三三四0‧00│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