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下:
一、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四七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甲編號部分面積0.00六九三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甲編號–A001部分面積0.00四六一二公頃分歸被告取得。
二、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七七.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乙編號部分面積0.00五八八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6部分面積0.00七七六二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4部分面積0.00五八五六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如附圖一乙編號–A005部分面積0.0一八二一四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一0八.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二乙所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四、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一.一六平方公尺土地:
如附圖二甲編號224部分面積0.0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一甲編號224–A001部分面積0.0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五、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三三四0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三編號A部分面積0.一六七0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如附圖三編號B部分面積0.一六七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如附表一所示五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其中: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及同縣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市○○○路○段○○○號之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及如附圖一甲編號部分面積0.00六九三五公頃土地上之增建建物,均為原告所有。至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市○○○路○段○○○號之建物則為被告所有。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五筆土地,願按使用現況,予合併分割,以增加經濟效益,並同意不互相找補土地價差。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五份、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二份、地籍圖謄本三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兩造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五筆土地,按公平原則,予以合併分割。
(二)陳述:對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至於分割後之土地,如有通行之問題,另由兩造自行協商,另同意不互相找補土地之價差。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物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另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五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其中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及同縣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市○○○路○段○○○號之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及如附圖一甲編號部分土地上之增建建物,為原告所有;另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市○○○路○段○○○號之建物及如附圖一甲編號–A001部分土地上之增建建物,則為被告所有一節,除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外,並經本院勘驗現場確認在卷。又系爭五筆土地,兩造間並未訂立不分割契約或約定不分割期限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鄉○○○段○○○○號土地之地目分為「田」、「旱」,惟兩造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期,均在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實施之前,亦有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原因發生日期可資佐證,則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仍得予以分割。是原告請求就系爭五筆土地合併裁判分割,於法自無不合。
(四)另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使用狀況、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查系爭五筆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其中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建有門牌號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三二0、三二四、三二六號等三棟建物存在,目前分別經營汽車材料行、輪胎行及汽車修配場,後方即同段一四地號土地則有增建建物供為倉庫使用;而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則有舊式三合院建物一棟;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上則為門牌號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建物坐落其上並經營美容院使用;至臺中縣○○鄉○○○段○○○○號土地則僅有雜草、竹木及作物種植,並無建物存在,另有約寬約三公尺之水泥道路可對外聯絡一節,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分別履勘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十七張在卷可稽。
(五)經協商分割之方案,兩造同意所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予以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下:
1、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田、面積一一五.四七平方公尺土地:
⑴、如附圖一甲編號部分面積0.00六九三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⑵、如附圖一甲編號–A001部分面積0.00四六一二公頃分歸被告取得。
2、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七七.一七平方公尺土地:
⑴、如附圖一乙編號部分面積0.00五八八五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⑵、如附圖一乙編號–A006部分面積0.00七七六二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⑶、如附圖一乙編號–A004部分面積0.00五八五六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⑷、如附圖一乙編號–A005部分面積0.0一八二一四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3、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一0八.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二乙所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4、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一.一六平方公尺土地:
⑴、如附圖二甲編號224部分面積0.0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⑵、如附圖一甲編號224–A001部分面積0.0一二五八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5、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三三四0平方公尺土地:
⑴、如附圖三編號A部分面積0.一六七0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⑵、如附圖三編號B部分面積0.一六七0公頃土地分歸被告取得。
(六)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使用現狀,兩造所有之地上建物得以繼續保存利用、兩造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周邊交通之便利性、分割後關於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兩造同意以面積增減之分配方式免除分割所得土地價差之找補及另行協議通行方式等情事,認兩造協商後之分割方案,核屬公允,爰判決其分割方式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關於分割共有物訴訟部分,原告訴請分割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之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因認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費用負擔,應參酌兩造之應有部分,而由兩造平均分擔,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0┌────────────────────────────────────────────────────┐│附表一:土地(分割前)││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共有人原權利範圍│├───┼────┬────┬────┬────────┤├────────────┤││縣市○市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中縣│豐原市○○○段││一四│田│一一五‧四七│各二分之一│├───┼────┼────┼────┼────────┼─┼────────────┼─────────┤│臺中縣│豐原市○○○段││七五│建│三七七‧一七│各二分之一│├───┼────┼────┼────┼────────┼─┼────────────┼─────────┤│臺中縣│豐原市○○○段││二二四│建│二五一‧一六│各二分之一│├───┼────┼────┼────┼────────┼─┼────────────┼─────────┤│臺中縣│豐原市○○○段││二五八│建│一0八‧七二│各二分之一│├───┼────┼────┼────┼────────┼─┼────────────┼─────────┤│臺中縣│新社鄉│ 馬力埔 ││三三六│旱│三三四0‧00│各二分之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